对检测实行室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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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实行室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
1、检测实行室应剖析丈量不确定度对检测后果的奉献,应评定每一项用数值表现的丈量后果的丈量不确定度。
2、 假如检测后果不是用数值表现大概不是创建在数值底子上(如及格/分歧格, 阴性/阳性,或基于视觉和触觉等的定性检测),则实行室宜接纳其他办法评价丈量不确定度,比方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概率。 3、由于某些检测办法的性子,决议了无法从计量学和统计学角度对丈量不确定度举行无效而严厉的评定,这时实行室应基于对相干实际原理的了解或利用该检测办法的理论履历举行剖析,列出各次要的不确定度重量,并做出公道的评定。同时应确保丈量后果的陈诉情势不会使客户形成对所给丈量不确定度的曲解。 4、检测实行室关于差别的检测项目和检测工具,可以接纳差别的评定办法。 5、检测实行室在接纳新的检测办法时,应依照新办法重新评定丈量不确定度。 6、检测实行室对所接纳的非尺度办法、实行室本人设计和研制的办法、凌驾预定利用范畴的尺度办法以及别的修正的尺度办法举行确认时,应包罗对丈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下列状况下,实用时,实行室应在检测陈诉中陈诉检测后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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